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民初110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婷婷,女,汉族,1992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鞠婷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夏贤信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