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76号原告:高泽能,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州市松河盛兴家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22MA6F048TOL,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松河乡街上。
经营者:付中华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泽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盘州市松河盛兴家电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泽能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泽能撤回对被告盘州市松河盛兴家电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泽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