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173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义市京州纯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神奇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郎尚快。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光兴、戴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义市京州纯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