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421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旺盼手机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94MA1NBGGPX3。
经营者:顾盼盼,女,汉族,1987年3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佩拉斯通讯器材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跨南路**锦丰泰盛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D。
经营者:简爱青,男,汉族,1981年9月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旺盼手机店、苏州工业园区佩拉斯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