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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信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鑫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7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信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鑫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信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鑫辰科技有限公司;赵楚洪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74号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E。

法定代表人:殷洪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丝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信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赤尾村四坊**404会信用代码×××Q06。

法定代表人:赵楚洪。

被告:深圳市世纪鑫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之窗花园**21-C会信用代码×××377。

法定代表人:赵楚壕。

被告:赵楚洪,男,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iv>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信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鑫辰科技有限公司、赵楚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201720898999.5),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除应收取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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