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瞿巍。
被执行人:盐城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P,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1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盐城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0)苏0902执101号案对被执行人盐城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