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371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左旗小王洗化商行,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
经营者:王来俊。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土默特左旗小王洗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2020年6月22日,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