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291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泽锋塑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P4393N。
经营者:林泽锋。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泽锋塑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