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44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兴土,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兴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