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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创智园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620号
案件名称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创智园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创智园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20号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8。

法定代表人:詹爱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创智园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南海路****224一社会信用代码×××468。

法定代表人:周利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天堂软件园******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阿里云大厦**楼501会信用代码×××B36。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创智园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55××××.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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