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449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军,男,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郑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并明确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贤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