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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郑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449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郑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郑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449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军,男,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郑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并明确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贤信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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