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111号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15-E/F室。
法定代表人:周汉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龙,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洁,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