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豪牧卫生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方新路**(金盛)****。
经营者:王全红,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黄振波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豪牧卫生洁具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11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