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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屈香恒、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670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屈香恒、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屈香恒;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宜搏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70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Y。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香恒,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告: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院**楼**1409社会信用代码×××781。

法定代表人:唐雅群。

被告:深圳宜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天瑞工业园**701信用代码×××E74。

法定代表人:屈香恒。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库房301代码×××43T。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天瑞工业园**第**西码×××78G。

法定代表人:朱立明。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屈香恒、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宜搏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407××××.1)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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