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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焦作市山阳区大世界金街绿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8知民初9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焦作市山阳区大世界金街绿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焦作市山阳区大世界金街绿都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9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大世界金街绿都化妆品店。

。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大世界金街**楼**经营者:付恩赐,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银,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系该店工作人员。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大世界金街绿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始)共计1万元。

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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