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421号 原告:李学生,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烨,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周武国工艺品店,经营场所: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上街127号附10.11号。
经营者:周武国,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李学生与被告青羊区周武国工艺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学生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周武国工艺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学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