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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钟妙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34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钟妙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钟妙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2民初34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妙君,女,200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沃公司)诉被告钟妙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维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妙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钟妙君立即停止侵犯维沃公司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判令钟妙君赔偿维沃公司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包括维沃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钟妙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维沃公司成立于2009年,“VIVO”是一个专注于智能手机领域的手机品牌,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手机、手机配件、手机周边产品、电池、电源、家用电器及零配件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维沃公司注册了第15180323A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移动电源、电话机、手机套、手机支架、耳塞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维沃公司注册了第2188621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音乐耳机、USB线、手机用USB线、电源适配器、USB充电器、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

2016年10月28日,由《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6中国创新峰会暨年度中国最具创新企业颁奖典礼中维沃公司荣获颁主榜单最高奖项“2016中国最具创新·企业奖”;

2017年Q3季度,IDC公布了全球智能手机销售数据,VIVO手机排名第六。

维沃公司花费巨资广告宣传并凭借卓越的产品品质“vivo”品牌赢得了消费者青睐与好评,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赖,在相关手机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发现,钟妙君未经维沃公司许可,擅自在“淘宝”网购平台注册经营“vivo配件体验店”,销售与维沃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耳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维沃公司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维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钟妙君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维沃公司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为维护维沃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请求法院支持维沃公司的诉讼请求。

钟妙君未作答辩。

维沃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6、7、9为原件,证据3、5为打印件,证据4为光盘,证据8为实物):1.(2016)粤莞南华第012510号公证书,证明维沃公司合法享有第15180323A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移动充电电源、数据线、手机支架、手机套、充电器、头戴耳机、耳塞机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2.(2018)粤莞南华第006555号公证书,证明维沃公司合法享有第21886212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音乐耳机、USB线、USB充电器、电源适配器、手机屏幕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3.中国新闻网、中国政府网等国内各大门户网站对维沃公司及维沃公司的vivo产品的报道,证明维沃公司及其产品多次获得官方媒体的报道,在国内外被广泛群众所知悉。

4.广告宣传片及世界杯官方赞助宣传片光盘,证明维沃公司的“”商标投入大量的广告,该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蕴含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5.vivo天猫旗舰店打印件,证明维沃公司长期在其官网及“手机”、“耳机”、“数据线”、“电源适配器”等商品上使用“vivo”商标,销量巨大,获得消费者的高度好评。

6.(2019)粤广南粤第15068号公证书;

7.(2019)粤广南粤第15038号公证书;

8.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证据6-8共同证明钟妙君实施了侵害维沃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规模大,渠道广泛,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给维沃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9.公证费发票,证明维沃公司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及支付的律师费用。

钟妙君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查,维沃公司提交的证据9只能证明维沃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并不能证明其支付的律师费,故对维沃公司主张的公证费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维沃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7日,属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各类电话机,手机,手机配件、饰品,手机周边设备,各类通信终端设备,电脑及周边设备,打印机,锂离子电池,电源,家用电器,掌上电脑等各类信息终端设备;

销售电子元器件及各类原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软,硬件技术开发与销售,手机及其周边配件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16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180323A号商标“”,注册人为维沃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时间记录装置、笔记本电脑、角度测量工具、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无线电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头戴式耳机、半导体器件、电子字典、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USB闪存盘、存储卡、计数器、邮戳检验器、验钞机、自动售票机、投票机、衡量器具、量具、闪光信号灯、电子公告牌、灯箱、成套无线电话机、电话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电话机套、手机套、网络通讯设备、学习机、耳塞机、精密测量仪器、气象仪器、出租车计价器、压力显示器、视听教学仪器、感应器(电)、科学用探测器、电阻材料、集成电路、电容器、电开关、传感器、低压电源、光导纤维(光学纤维)、电动调节装置、避雷器、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电子防盗装置、电池、电池充电器、曝光交卷、装饰磁铁、电热袜(截止)。

2017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1886212号商标“”,注册人为维沃公司,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9类:全球定位系统和蜂窝通讯网络定位丢失物品用的电子设备、路由器、皮制手机套、手表式智能手机、手机专用套、手机专用支架、MP3播放器、MP4播放器、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行车记录仪、音乐耳机、重低音音箱、闪光灯(照相机用)、摄影用闪光灯、USB线、传输声音和图像用电缆、手机用USB线、电源适配器、液晶显示屏、USB充电器、电话用电池充电器、可充电电池、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无线充电器、手机屏幕、手机显示屏、蓝牙音箱(截止)。

2019年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以下简称南粤公证处)作出的(2019)粤广南粤第15068号公证书载明:维沃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陈天驹于2019年4月26日向南粤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相关网页并在网上购物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在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吴宇及公证人员张妙园的监督下,由陈天驹使用该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计算机及网络环境已经由该公证处进行清洁性检查无异常)现场操作,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在计算机桌面新建Word文档;

二、打开浏览器,在搜索框输入“北京时间”,点击“百度一下”,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三、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敲击回车键,进入相应页面;

四、在上一步骤进入的页面,点击“亲,请登录”,进入相应页面;五、在上一步骤进入的页面,在账号栏输入“wjctj”,在密码栏输入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相应页面;

六、在上一步骤进入的页面移动鼠标至“我的淘宝”,出现浮动窗口;

七、在上一步骤出现的浮动窗口点击“已买到的宝贝”,进入相应页面;

八、在上一步骤进入的页面点击“vivo配件体…”,进入相应页面;

九、在上一步骤进入的页面移动鼠标至“店铺:vivo配件体验店”,出现浮动窗口;

十、返回步骤七所得页面,点击“vivo配件体…”栏下方的第一个产品,在进入的页面进行相关的浏览操作;

十一、返回步骤七所得页面,点击“vivo配件体…”栏下方的“订单详情”,进入相应页面;

十二、返回步骤七所得页面,点击“vivo配件体…”栏下方的“查看物流”,进入相应页面;

十三、关闭浏览器,结束操作。

上述操作过程中的实时截图显示购买产品的名称为“VIVO耳机原装正品x9x21vivox20x7x6Plus手机原配vivoy6766y93z1”,价格:20.00元,交易成功数5000+件,累计评论8931条;

维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支付了货款20元。

订单号为“421************170”的订单对应的物流运单号为“751********289”的中通速递。

2019年7月17日,南粤公证处作出的(2019)粤广南粤第15038号公证书载明:维沃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陈天驹于2019年4月25日到南粤公证处称,为收集证据,之前在网上购买了有关商品,相关网店将使用快递方式将该商品送至其指定的地址,申请对其收取该商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4月25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包裹快递编号为:751********289)到广州市天河区****************。

在公证员吴宇、公证人员张妙园的监督下,陈天驹拆开上述包裹,公证人员张妙园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所拍照片共七张附在公证书后。

维沃公司支付了上述公证费共1600元。

本案庭审中,经当庭对上述公证处封存的物品进行拆封,封存物品有已拆封的中通快递(快递单号为751********289)的小包裹一个,里面包含有维沃耳机一条(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及卡通人物皮卡丘盒子一个,耳机印有“vivo”标识。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维沃公司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相同。

另查明,淘宝网商铺“vivo配件体验店”,淘宝会员账号、掌柜为:“惠众通讯数码”,卖家真实姓名为钟妙君,身份证号码:445************826,住址为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审理的焦点是:钟妙君是否侵犯维沃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钟妙君应如何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的问题。

关于钟妙君是否侵犯维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维沃公司依法取得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商标注册证,且在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维沃公司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且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vivo”标识与维沃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维沃公司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认为其来源与维沃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属侵犯维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钟妙君未经维沃公司许可,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维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钟妙君应如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因此,钟妙君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维沃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及钟妙君的侵权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钟妙君的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等情况,以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维沃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钟妙君赔偿维沃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综上,钟妙君经合法传唤,期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妙君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钟妙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钟妙君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赖晓纯书 记 员 郭梓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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