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42号原告:陈校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40************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杰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成田杰晟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成田镇上盐南溪工业区。
经营者:王某1,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340************519。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校建与被告广州杰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成田杰晟模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校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校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校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陈校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