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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刘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66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刘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刘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66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妹,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步公司”)与被告刘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特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到庭参加诉讼,刘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刘妹立即停止侵犯特步公司4990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删除侵权商品链接及图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刘妹赔偿特步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

三、判令刘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特步公司是一家集综合开发、生产和销售运动鞋、服、包、帽、球、袜为主业的大型体育用品企业。

作为国内第一家时尚运动品牌,特步公司在设立之初便首创了娱乐明星代言体育用品的全新模式,不断推动了品牌的个性化,引领运动品牌迈进崭新时代;

2008年6月3日,特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正式跻身于一线品牌和一线企业行列,受到了全球各界的关注。

为巩固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特步公司耗费巨大成本维护品牌的知识产权建设,所申请注册的特步系列商标享誉国内外,拥有极大知名度,并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特步公司经调查发现,刘妹于2017年5月3日在淘宝平台开设名为“许许许运动服饰”的网店,长期销售带有与特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鞋服,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特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且该店铺全店长期专卖侵犯特步公司专用权的鞋服,还将“特步”二字设置为网页标题、关键词等,极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特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且该商品质量低劣,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及特步公司耗费巨资树立的优质品牌及企业形象,给特步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刘妹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特步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刘妹未提供证据亦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特步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本院对特步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特步公司为第4990234号商标的商标权人。

前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即运动鞋等,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2.“许许许运动服饰”是刘妹在淘宝网上注册登记的网店。

3.2019年9月11日,韵达快递工作人员将快递单号为4300850717592的包裹投递至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下称公证处)指定地点,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签收了包裹。

经现场检查,包裹外观无破损、拆封痕迹。

2019年9月12日,特步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快递的外包装及快递单进行察看,确认系网购所得。

后又现场打开快递包裹,可见包裹内为黑色运动衣一件,后重新包装并使用封条及证物封存专用胶进行密封,将证物交由特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

上述过程中有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使用手机进行现场拍照。

随后,特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提交公证申请,公证处工作人员于同日登陆“公证云”后台,调取了特步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出具公证书所提供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证实了前述包裹内的物品系从“淘宝网”上名为“许许许运动服饰”的网店购买,单价69.9元,并出具了(2019)厦鹭证内字第70775号公证书。

4.根据特步公司提供的“许许许运动服饰”网页截图显示,案涉侵权运动衣交易成功28件,累计评论2条。

5.特步公司为本案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69.9元。

以上事实,有特步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

审理中,本院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封存物品为一个快递包裹,启封前快递包裹均封存完整。

启封后,可见一个透明塑胶封袋,胶袋内有黑色运动衣一件,左侧胸口及吊牌均使用“”标识。

本院认为,特步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4990234号“”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上述注册商标现仍在有效期内,特步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将商标用在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刘妹未经特步公司的许可,在其淘宝网店的商品品牌描述中载明“特步”,并在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特步公司第4990234号“”注册商标,且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衫、服装属同一种类,构成对特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刘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特步公司关于要求刘妹停止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由于特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刘妹侵权所受损失或刘妹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案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特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刘妹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0000元。

至于特步公司主张刘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提供补充保护的法律,在同一行为既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在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则无需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本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刘妹的行为侵犯了特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对于特步公司的此项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刘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妹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第4990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刘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刘妹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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