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执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8119152N。
法定代表人:史蕾,总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北辛华良夏子足浴店,住所,住所地滕州市大同北路(西)**楼南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81MA3DQKQN46。
经营者:李肖霖,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市北辛华良夏子足浴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一、被告滕州市北辛华良夏子足浴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1980039号、第2010884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得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近似涉案标识及以华夏良子(滕州店)名义从事经营;
二、被告滕州市北辛华良夏子足浴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滕州市北辛华良夏子足浴店系个体工商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的规定,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滕州市北辛华良夏子足浴店及其经营者李肖霖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从李肖霖名下扣划银行存款50783.40元,收取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1123元,对下余48110.40元,本院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但其未向本院提交领取案款手续。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滕州市北辛华良夏子足浴店及其经营者李肖霖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的48110.40元案款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