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3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幽幽清茶茶叶网店。
经营场所: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大道**信源国际商业城**楼1003。
经营者:蒋丽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嵊州市幽幽清茶茶叶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