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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与许金水、嵊州市老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78号
案件名称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与许金水、嵊州市老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许金水;嵊州市老吴超市;广德县卫民米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78号 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宗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金水,男,汉族,1959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嵊州市老吴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棠头溪村棠北新村。

经营者:吴立芳。

被告:广德县卫民米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

投资人:陈祖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胜,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金水、嵊州市老吴超市、广德县卫民米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许金水、嵊州市老吴超市、广德县卫民米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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