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907号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乐商店:关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乐商店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一、赔偿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损失8,000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乐商店经营者缪晓勤自动履行了8,170元,扣缴执行费50元之后,剩余8,12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社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并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9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