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4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谷炳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战狼特饮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德骏,执行董事。
上诉人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战狼特饮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以佛山市战狼特饮饮料有限公司停止生产战狼特饮侵权产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2020年6月3日,佛山市战狼特饮饮料有限公司同意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1482号民事判决;
准许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因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调解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