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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青原区佳福日用品厂、朱金平等与吉安市青原区家家福日用品厂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8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吉安市青原区佳福日用品厂、朱金平等与吉安市青原区家家福日用品厂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安市青原区佳福日用品厂;朱金平;吉安市青原区家家福日用品厂;曾建锋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1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佳福日用品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塘尾村下塘尾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L69056427R。

经营者:朱金平,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生。

原告:朱金平,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生。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分田,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家家福日用品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田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11FR2B。

经营者:刘青香,女,汉族,1979年9月20日生。

被告:曾建锋(系刘青香的丈夫),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生。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辉,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佳福日用品厂、朱金平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家家福日用品厂、曾建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佳福日用品厂的经营者朱金平、原告朱金平及二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冷分田,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家家福日用品厂的经营者刘青香、被告曾建锋及二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辉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期间,原告朱金平口头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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