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7民初292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某,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经营者:陈德儒,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下400元退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郭 煊 人民陪审员 杜丽娟 人民陪审员 王冬梅 二O二O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慧文 书记员 王梦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