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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亮、皑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83号
案件名称李天亮、皑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天亮;皑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艾福迈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邓生宇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亮,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皑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福迈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天盈路**第**> 法定代表人:安德鲁斯·戈伯哈(AndreasGEBHARDT),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邓生宇,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苗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李天亮、皑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福迈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邓生宇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天亮、皑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皑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李天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皑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李天亮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皑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李天亮各负担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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