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52号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阳区双东镇美谊佳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果园新村****。
经营者:冯小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均,系冯小红之夫。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旌阳区双东镇美谊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旌阳区双东镇美谊佳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