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果然心动水果店,住,住所地天津市河**永安道庆荣里6-9门底商**/div>经营者:吴海军,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上诉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纯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果然心动水果店(以下简称果然心动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南纯绿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果然心动水果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纯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砚丽审判员 董声洋审判员 王 倩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张军强书记员马翠翠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