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72号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2。
被告:广州市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1。
被告:广州中德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德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叁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