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312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武汉京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8C地块金荷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笛。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div>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女。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京潮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