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77号原告: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蓉,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德升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被告:胡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原告蒋某1与被告中山市德升灯饰有限公司、胡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决被告中山市德升灯饰有限公司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被告蒋某1承担连带责任”。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信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信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