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82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民。
被告:武汉天耀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YP6L6M,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啸天。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0987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耀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武汉天耀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原告不再追诉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