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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夏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刑更596号
案件名称罪犯赵夏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夏林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刑更596号罪犯赵夏林,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小学文化。

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苏062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夏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5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21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2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认为,罪犯赵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赵夏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0年2月、2020年8月获得表扬2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刑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夏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夏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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