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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孙汉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8510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孙汉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孙汉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8510号 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汉辉,男,199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孙汉辉价值相当于300000元的存款或等价财产。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汉辉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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