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121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负责人:江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楼庄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曹县楼庄乡大桥东约50米路北iv>投资人:黄雪松,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曹县楼庄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