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刑更381号罪犯刘鹏,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宜城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粤1973刑初1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以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报请对罪犯刘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得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剩余考核分35分。
累计扣79分:2019年1月31日扣劳动分35分,2019年2月28日扣劳动分44分。
罚金未缴纳。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犯原判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