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051号 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韩宇,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世爽(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夫华,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山东省邹城市人,住济宁市任城区,现关押于山东省菏泽监狱。
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夫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在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的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8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依原告提供的被告梁夫华的住址无法送达,虽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梁夫华的送达地址,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梁夫华的下落。
因此原告起诉条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