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02号原告:东莞市洪兴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炳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泉,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学贞,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铭鑫五金商行,经营场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广场G3区自建房屋(自编G349号)。
经营者:范奕冲。
原告东莞市洪兴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铭鑫五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缓冲合页,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日立案。
原告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洪兴家具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洪兴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东莞市洪兴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