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与天津市河北区永嘉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初1098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与天津市河北区永嘉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永嘉食品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101民初1098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永嘉食品便利店,经营地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62号。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徐德福,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灵娟,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62号。

与徐德福系夫妻关系。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下简称:“罗伊视效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永嘉食品便利店(以下简称:“永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被告永嘉便利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灵娟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罗伊视效公司自1999年成立,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

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

《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B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先后申请注册了等商标。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好又多超市”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变形警车珀利”商标的玩具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出示了第11269861号图片商标注册证、第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注册证、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注册证、(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2019)津和信证经字第1474号公证书及涉案侵权产品、公证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辩称,我店铺卖的玩具都是正规的,原告举证的玩具不是我店铺卖的。

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对于原告所举证据,被告仅对(2019)津和信证经字第1474号公证书表示异议,虽然认可公证书中的图片是我店铺的图片,但提出店铺当时的门头叫好福多,不知道他们从哪里拍的图片打印出来的,定位的位置我不确定是我店铺的位置,高德地图谁都能打开截图,账单详情上不是我微信收的款,不能确定是买玩具的钱。

对原告的其他证据均予认可。

被告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11269861号、第1269883号、第13847267号商标注册证显示,“”商标、“变形警车珀利”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原告,其中“”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止,“变形警车珀利”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止,上述两个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8类:包括玩具、玩具汽车等。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的(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显示,新华社、人民网报道中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系列产品、并在京东等授权经营店销售,《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在CCTV央视网播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聘请“变形警车珀利”担任“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等内容。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津和信证经字第1474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为,2019年12月5日,公证员冀某、公证人员王某申请人指定的人员,到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亿家标识为“好又多超市”的商店(店内营业执照显示:天津市河北区永嘉食品便利店),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王萍的监督下,申请人指定的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一件玩具,并通过手机扫码进行支付,申请人指定的人员使用手机(公证员对拍照使用的手机提前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确认手机内无任何与本次保全相关的存储内容)进行了隐蔽拍照,公证员使用本人手机中“高德地图”app和手机的定位功能,对该店的位置进行了定位,并将定位所得图片进行了截屏,申请人指定的人员将上述玩具带回本公证处,拍照后留存公证处,公证员将玩具放入包装袋内加贴封条并有申请人指定的人员拍照后留存。

当庭将上述封存的玩具拆封,可见其中的玩具为一盒6个,外盒包装上有与“”商标、“变形警车珀利”商标相同的商标。

公证费发票显示,原告为公证取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57227、57228、57229号三份公证书,内容显示原告的主体身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事实。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材料,内容显示被告的主体身份信息。

上述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公司为“”商标、“变形警车珀利”商标的权利人,对涉案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商标法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永嘉便利店作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玩具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变形警车珀利”商标相同。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的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虽否认曾销售过涉案的侵权商品,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其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根据原告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及使用范围、被告侵权的方式、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包括维权合理费用)为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永嘉食品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永嘉食品便利店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军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李若萌书记员黄金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