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叶根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怡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中海大山地花园****6E。
法定代表人:廖初香,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柏诗雅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丹竹头村立信路****** 法定代表人:李宝刚,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叶根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怡人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柏诗雅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2018)浙0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依法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根林于2020年6月29日申请撤销执行。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执2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