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桂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新光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小荣,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上诉人杭州华桂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尧宇、原审被告李小荣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浙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华桂机电有限公司以第三方已经完成赔偿事宜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华桂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华桂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上诉人杭州华桂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