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37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起诉永康市武侠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侠风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中,顺丰公司为武侠风公司提供仓储、运输、邮寄服务,即为武侠风公司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涉嫌构成帮助侵权,上诉人向顺丰公司主张权益,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以顺丰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为依据,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确定管辖,理由正当。
参照《商标法》第57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本案可以参照侵犯商标权的相关规定处理,提供“仓储、运输、邮寄”服务,应视为“提供便利条件”中的一种具体情形,涉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参照《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顺丰公司提供仓储、运输、邮寄服务,与淘宝、拼多多、京东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性质类似,均为提供便利条件,涉嫌帮助侵权,其能否确认侵权行为成立或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需其应诉答辩举证后方才确定,属于案件实质审理的范围;
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符合管辖恒定原则。
1、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商为被告,并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在司法实践中毫无争议且已形成定论,物流或快递公司提供仓储、运输、邮寄服务应与此做类似处理。
2、以物流公司的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符合管辖恒定原则。
3、选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上诉人对其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优选地和对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认可。
三、原审法院先行下发立案通知书和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并未规定期限内处理本案,损害上诉人的信赖利益。
2020年1月15日,上诉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2020年1月17日上诉人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20)粤03民初198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通知书。
据此,上诉人在7日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而至2020年3月24日,上诉人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不予立案的(2020)粤03民初198号裁定书。
该处理方式明显超过法定规定期限,而且损害上诉人的信赖利益。
综上,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武侠风公司制造、销售等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顺丰公司为武侠风公司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提供物流运输、仓储帮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武侠风公司在永康市生产、销售并通过网络销售涉案产品,武侠风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
顺丰公司作为物流公司,仅为涉案侵权产品提供运输服务。
综上,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至同年2月3日作出裁定,并于同年3月24日送达,由于今年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导致送达时间有所延长,不存在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