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975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广泰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亚立德文体用品市场******经营者郭纯彬。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广泰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