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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兰考爱便利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2执2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兰考爱便利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兰考爱便利副食超市;郭朋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考爱便利副食超市,住,住兰考县文体路公园首府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5MA40YLPX6Q。

经营者:郭朋程。

被执行人:郭朋程,男,汉族,1991年5月4日生,住,住河南省兰考县/div>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考爱便利副食超市、郭朋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兰考爱便利副食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03号、第10623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得到行为;

二、被告兰考爱便利副食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兰考爱便利副食超市、郭朋程未按照(2018)豫0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约定的金额、时间履行付款义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郭朋程名下有零星公积金存款,申请人书面自愿放弃处置,并请求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兰考爱便利副食超市、郭朋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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