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6738号申请执行人:陈嫣婷,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夜龙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区蔡屋第六工业区振荣路**娄山关工业园******302。
法定代表人:陈嫣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雷霆暴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社区东科路硅谷动力2025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园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雷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东方明珠花苑**楼****div>法定代表人:杨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白云大道**东方明珠花苑**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园园,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陈嫣婷、东莞市夜龙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东莞雷霆暴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雷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东莞雷霆暴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雷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嫣婷、东莞市夜龙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753099元及案件受理费、逾期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嫣婷、东莞市夜龙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2020年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31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申请执行人陈嫣婷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立案受理该案。
被执行人东莞雷霆暴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雷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鉴于上述情况,因涉案专利权是否有效尚有争议,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粤01执673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