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7258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余江彭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彭江正。
被告:胶南市大光明眼镜店,经营场所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彭建和,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余江彭氏商贸有限公司、胶南市大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