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2号 原告:石家庄谷养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安路与淡固西街交叉口鑫科广场C座8层04室。
法定代表人:韩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凯,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系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刘俊杰,女,1989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淡养堂快餐店。
经营场所:沧州市渤海新区金龙四期7号门市。
经营者:刘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纹宁,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石家庄谷养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杰、沧州市渤海新区淡养堂快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谷养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谷养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应收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石家庄谷养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