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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茂名飞扬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潘州中路分公司、茂名飞扬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9民初14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茂名飞扬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潘州中路分公司、茂名飞扬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茂名飞扬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潘州中路分公司;茂名飞扬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14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飞扬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东侧**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思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盛,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均涛,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飞扬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潘州中路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中山路**乒乓球室首层西三间/div>法定代表人:李思琴。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茂名飞扬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茂名飞扬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潘州中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050元,多预交的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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