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294号之一原告:郝文宝,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堃,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于长真,总经理。
被告:于长真,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时向伟,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郝文宝与被告于长真、时向伟、山东金邦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金邦机械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油田污泥油水渣分离机”(专利号:ZL201821682714.5)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20年6月4日被受理。
被告山东金邦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